华南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4-03-01 16:01:00 | 点击: | 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我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华师党委〔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学校领导下,旅游管理学院的党组织与行政班子对我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形式。凡涉及本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研究制定我院发展规划,讨论我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及请示;
(二)研究制定我院招生计划、专业规划、课程设置及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及教学改革方案、学生培养方案等;
(三)研究我院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科研计划及重大科研任务、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评审、创收、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四)研究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人才引进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调动、攻读学位和培训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派等;决定我院各种评优评奖、处分处罚、荣誉称号授予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
(五)研究我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重大经济项目的开发、重要设备的购置、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等;
(六)研究我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建设;
(七)研究我院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推荐和考核,讨论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培养;
(八)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九)其它经院长和书记协商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研究确定,院长或书记外出时,可以与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共同协商确定;院长和书记同时外出的,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分为讨论类议题和决策类议题。讨论类议题是指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但不作出决定的议题;决策类议题指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并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均有权提出建议议题。议题提出人在提出议题前应与学院有关领导一起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形成建议方案或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除临时召集外,议题提出人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提前提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整理后向院长和书记提出,由院长和书记在会前充分沟通协商,主动交换意见后确定上会议题;
        第八条  院长和书记视下列情况确定议题是否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一)议题提出人提出的讨论类议题,只要条件成熟资料齐备和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允许,一般应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如果因时间不允许,而没有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的讨论类议题,下次党政联席会议应优先将该议题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二)以下情况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1.凡是未经院长和书记在会前分沟通协商、主动交换意见后审定的决策类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2.凡是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类重大议题,必须征求全体教职工的意见,凡没有征求全体教职工的意见或虽征求了全体教职工的意见但没有获得2/3以上教职工同意的决策类重大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3.凡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决策类重大议题,必须通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或学生代表的会议征求学生的意见,凡没有征求学生意见或虽征求了学生的意见但没有获得大多数学生同意的决策类重大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4.议题提出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又没有委托他人到会说明的决策类议题,不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5.在会前未形成或提交建议方案或意见的决策类议题,不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6.议题提出人所提出的议题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中争议较大、看法明显有分歧的决策类议题,不列入当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三)对于没有按议题提出人提出的要求列入议程的议题,院长或书记应向议题提出人说明没有列入议程的原因。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和纪检委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其他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召集,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由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必要时,院长或书记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前,办公室主任要负责通知参加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有关会议的议题、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协助院长和书记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办公室主任要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办公室主任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或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并经院长和书记协商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增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且一般情况下院长和书记要同时到会,特殊情况下,院长或书记也需至少有一人出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其中,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议题提出人向会议作汇报说明,其中,对贯彻上级文件或指示的决策类议题,议题提出人应重点说明上级文件或指示的有关精神、规定和要求,以及个人对提出的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对其他议题,议题提出人应重点说明议题提出的背景、过程、征求意见情况、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个人对提出的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其中,党政联席会议已形成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复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过程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如遇某项议题经两次会议讨论仍不能形成最终决议但又必须作出决议的,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由院长和书记签发或会签后印发或上报。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会签、院长和书记签发后存档。
       第十七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院长或书记会后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议,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即视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的议题。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分工负责的成员,院长和书记要加强沟通协调,监督和保证各项决议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除了院长和书记对决议实施监督外,涉及事项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监督执行,涉及教职工的决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内容,应当向师生员工传达的,由院长或书记及时组织传达到相关的师生员工。此外,学院工会主席应发挥向教职工解释涉及教职工的决议的作用;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应发挥向教职工党员解释涉及教职工的决议的作用;学院副书记应通过各年级辅导员和学生组织发挥向学生解释涉及学生的决议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成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贯彻执行和擅自改变。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贯彻执行的决议,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党政联席会议对议题作出执行的决议后,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该议题提出人或该议题分工负责的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守“对事不对人”的纪律。出席和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任何人必须把“对事不对人”作为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第一纪律,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守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位成员必须充分尊重与会者的意见,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与会成员应认真考虑并充分讨论;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的决议,并以集体的决议对外表态,不得对外散布个人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监督制度。由学院工会主席和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监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教学科研、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向外泄露;对不需保密的议题和决议,与会者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讨论中的其他人的意见、讨论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公布与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对第一次、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者,由院长或书记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给予点名批评,对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者,由院长、书记提请学校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院长或书记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华南师范大学以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3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