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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章程

2014-11-27 10:03:33 | 点击: | 收藏本文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章程
(2013年1月15日校第九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精神,帮助我校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爱心互助基金”),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爱心互助基金,旨在弘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为我校身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提供帮助,为我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进行爱心捐助提供方便。
第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由华南师范大学主持设立,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属基金,归基金会管理。爱心互助基金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和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履行各办事机构的职责,办理爱心互助基金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资 金
第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资金筹措依照学校、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以会员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筹集到的资金属于爱心互助基金所有。爱心互助基金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爱心互助基金的资金,根据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发生重大疾病时按章给予的医疗费补助。
第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资金筹措发生困难,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        补助申请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爱心互助基金。爱心互助基金解散后,结余资金划回华南师范大学作为教职工福利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属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承认并遵守爱心互助基金章程,均可申请成为爱心互助基金会员。
第七条  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缴纳爱心互助金者,成为爱心互助基金会员:
(一)申请入会人员(包括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由所属单位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本人确认缴纳爱心互助金后,方可成为爱心互助基金会员。在职会员退休后,继续缴纳爱心互助金的,其会员资格予以保留。
(二)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爱心互助金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爱心互助待遇。
(三)会员因各种原因(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因代扣费的工资卡余额不足导致扣费不成功等)停止缴纳爱心互助金者,已缴纳一年以上爱心互助金的会员,从办理完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保留爱心互助基金会员的资格,满一年后终止其会员资格;已缴纳爱心互助金不够一年的会员,从停缴之日起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组织机构
凡加入爱心互助基金组织机构的人员均为已入会的会员。爱心互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爱心互助基金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爱心互助基金会”);执行机构是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下设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监督机构是爱心互助基金监事会。组成结构图如下所示:

 各机构的组成办法如下:
      1.爱心互助基金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已入会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若干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校教代会常委会委员,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代表1人,各部门工会代表1人,校退(离)休教工协会理事会理事、退协下属各分会理事长组成。
       2.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爱心互助基金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共13人,分别由校工会、离退办、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校友办代表各1人,部门工会主席代表3人、教职工代表和离退休教工代表各2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10名。理事会成员经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3.爱心互助基金监事会是爱心互助基金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共5人,分别由监察处、审计处代表各1人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爱心互助基金监事会监事不得同时担任爱心互助基金的其他管理或非管理职务。
       4.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是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成员共6人,分别由校工会、离退办、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校友办代表各1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讨论决定。
       5.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教职工(包含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入会和资助申请等相关材料经二级单位(部门工会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入会申请材料由部门工会收齐统一送交校工会办公室,资助申请材料由部门工会收齐后统一按在职会员和离退休会员系列分别将申请材料送交校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爱心互助基金组织机构的职责
       爱心互助基金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和工作小组以自然年一年为周期,受理会员补助申请。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爱心互助基金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订爱心互助基金章程;制定或修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决定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免;
       3.推选爱心互助基金监事会监事;
       4.审议决定爱心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1.组织实施《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确定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成员;
       3.审核爱心互助金的收取;
       4.审批爱心互助金的使用;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6.审议决定成立临时裁决小组,裁决会员提交的争议事项;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爱心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三)爱心互助基金监事会的职责:
       1.列席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会议;
       2.定期检查爱心互助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爱心互助基金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爱心互助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行为;
       4.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检查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四)爱心互助基金工作小组的职责:
       1.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手续;
       2.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审批;
       3.根据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的审批决定,办理爱心互助基金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4.负责爱心互助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报告每年度爱心互助金收支情况;
       5.完成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爱心互助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情况,每周期年爱心互助基金理事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出专题报告,并报送学校教代会、校工会委员会和各部门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